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法規: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7條 廢照明光源應於境內進行處理,且不得將未經回收、再利用之廢照明光源直接焚化或掩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