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1條 法規: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11條 廢照明光源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分類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