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母法 第15條 事業經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處分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改善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經處分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經處分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