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母法 第14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所定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