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發現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得以書面令下列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並載…
- 第71-1條土地遭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處置義務人有數人者,應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責任,並就代履行費用、應變措施必要…
- 第71-2條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履行、採取應變措施、進行採樣、檢測等相關措施,及處置…
- 第72條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
- 第73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換)發許可文件、證照、受理審查、檢驗,應收取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或檢驗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
- 第74條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辦理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之有關事宜。
- 第75條廢棄物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7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7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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