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56條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相關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第56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