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前項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