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8條 有嚴重污染之虞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清理機具設施,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而有保全之必要者外,扣留機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逾期未妥善清除處理者,執行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