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得交付違規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