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4條 扣留機關扣留清理機具設施,得委託民間業者或僱工協助辦理,並由扣留機關派員會同押送至指定保管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