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條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扣留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以下簡稱清理機具設施),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