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及審定 第5條 主辦機關於規劃收集清運服務區域,勘選建廠用地,並選擇辦理模式後,應檢附垃圾焚化廠預定計畫申請書及鄉(鎮、市)公所出具之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依第六條規定程序層報本部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