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出符合資格規定之建廠統包商及操作營運商。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