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9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五章 興建、營運及監督 第29條 興建營運公司應於營運前與公民營電力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並將該契約書副本一份送請主辦機關查核。售電收入歸興建營運公司所有,在營運期間,公民營電力公司之購電價格與投標截止日當時購電價格有差異時,超過百分之五以上部分,主辦機關應予以扣減或補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