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興建營運公司未能繼續履行契約時,得由主要貸款機構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在規定期間內擇定經主辦機關認可並符合契約規定者,繼續辦理興建營運事宜。貸款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擇定時,主辦機關得予以價購,另行擇定繼續興建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