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8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五章 興建、營運及監督 第28條 垃圾焚化廠營運後,應優先處理主辦機關依委託契約提供之一般廢棄物;主辦機關所能提供之一般廢棄物數量未達保證提供數量時,得再提供一般事業廢棄物,興建營運公司不得拒絕。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應全額反映成本,並由主辦機關全數收取;主辦機關應訂定收費及收受管理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