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3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五章 興建、營運及監督 第23條 採BOT模式辦理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契約時,與興建營運公司簽署地上權契約,其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少於興建及營運期間之總和。興建營運公司應於取得地上建物之使用執照六個月內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同時會同主辦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