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22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五章 興建、營運及監督 第22條 委託契約應約定主辦機關保證提供一般廢棄物之數量,並支付委託處理費。但實際提供一般廢棄物數量超過保證數量時,其超出部分之計價費率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興建營運公司處理一般廢棄物數量無法達到委託契約約定保證數量時,其未能處理之數量除不得領取委託處理費外,並應依委託契約約定負責另為處理及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