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三章 技術顧問機構之遴選 第11條 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資格條件規定如下:一、經政府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程技術服務之公司、事務所或財團法人。二、應具備下列經驗之一者:(一)曾經主辦完成垃圾焚化廠或垃圾焚化廠相關性質之大型工廠(工程總價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整廠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並對廢棄物處理有規劃、設計經驗,且有證明文件。(二)曾經主辦完成一座三百噸/日以上垃圾焚化處理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且有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