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條 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