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依本部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