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1條 本會應於本部指定公告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供業者依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用,並辦理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之業務。前項基金戶名及帳號由本部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