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