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但由機關代表及工商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