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6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者,經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