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4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循環永續管理 › 第三節 永續消費 第24條 未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製造、輸入、販賣或提供服務業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使用環保標章於產品、包裝或其他消費者能取得之文件或資訊。二、擅自使用環保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進行標示、宣傳、廣告或其他對外之表示。三、變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標章圖示。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當使用環保標章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