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7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循環永續管理 › 第二節 源頭減量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事業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減量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檢具減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減量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