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檢具重複使用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重複使用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6條
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