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