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指定公營事業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0條 公營事業應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公營事業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指定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公營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指定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