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13條 民間機構應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