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輸入 第8條 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以書面載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輸入口岸、到岸日期、預定提貨日期、運輸方式、廢棄物名稱、數量及貯存、處理場所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申報輸入廢棄物時,應即進行相關管制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