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輸入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入許可文件:一、曾輸入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事實。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三、二年內輸入許可文件曾遭撤銷。四、曾轉借輸入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逕將輸入之廢棄物轉讓予他人。六、曾輸入廢棄物,有應退運出口而未辦理退運。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