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之廢棄物,於報關時若有疑義,由核發許可文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未依本辦法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致有報關貨品是否屬廢棄物範疇疑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