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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同一補正項目經二次補正仍缺漏或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前項之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情形特殊者,申請者得函請展延補正期限最多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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