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查獲已核發之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文件係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者,應撤銷該許可文件。前項之虛偽文件,係指申請前項許可文件時所需之各項書件、必要之公證或認證文件或章戳,及與國外文件原意背離之中文翻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