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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0條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安定掩埋法。二、衛生掩埋法。三、封閉掩埋法。四、海洋棄置法。非屬水污染防…
- 第31條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再利用方式較符資源永續使用方式者,不得以再利用以外方式最終處置。
- 第32條玻璃屑、陶瓷屑、天然石材下腳碎片(塊)、廢鑄砂、石材脫水污泥、混凝土塊、廢磚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得以…
- 第33條安定掩埋場終止使用者,應覆蓋厚度五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
- 第3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一般事業廢棄物無須中間處理者,得以衛生掩埋法處理,其設施除依第三十二條…
- 第35條衛生掩埋場之覆土及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每工作日結束時,應覆蓋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土,並予以壓實;於終止使用時,應覆蓋…
- 第37條事業廢棄物採衛生掩埋者須符合衛生掩埋場進場管制基準,始得進行衛生掩埋。前項衛生掩埋場進場管制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
- 第38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封閉掩埋法處理,其設施除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外,並應…
- 第3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封閉掩埋場之覆土及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終止使用時,應先覆以厚度十…
- 第40條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採海洋棄置者,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第41條經固化法處理後之固化物,採衛生掩埋法處理者,其固化物之單軸抗壓強度,應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
- 第41-1條掩埋場終止使用時,應依許可文件之封場復育計畫辦理。前項封場復育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基本資料:(一)掩埋場名稱、掩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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