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安定掩埋法。二、衛生掩埋法。三、封閉掩埋法。四、海洋棄置法。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