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5條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三章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第15條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