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應隨車攜帶清運證明文件。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公告及經本署核准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不同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除本署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中另有規定外,應分類清運。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相關規定由本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