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者。五、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