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