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6條 清除、處理機構自行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或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應向核發機關申報註銷許可證;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核發機關申報暫停營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