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9條 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