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清除、處理機構除報經核發機關同意外,應自行清除、處理。第一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