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同意設置文件之同意或許可證之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核發處理許可證之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從事業務…
- 第15條申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原…
- 第16條同意設置文件或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
- 第16-1條清除、處理許可及同意設置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 第16-2條核發機關受理清除許可證、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處理許可證之申請、提報、變更或展延案件時,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提報…
- 第16-3條申請核發、變更或展延處理許可證及設貯存場或轉運站之清除許可證前,申請者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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