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16-1條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許可 第16-1條 清除、處理許可及同意設置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