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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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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15條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15條
法規: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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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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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第五條至前條計算公式之各項數據資料,以上一會計年度之各項數據為計算標準。
第10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收費者,其繳納期限為自來水費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截止日。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方式收費者,其繳…
第11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收費者,其清除處理費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代徵費用及應納稅費,由代徵之清除處理費內支應。…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徵收之清除處理費,應扣除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費用後,依清除…
第13條
一般廢棄物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採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者,準用前條規定。
第14條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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