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6-1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三章 附則 第36-1條 回收處理業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本法所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其設施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不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