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三章 附則 條文:第36~38條(共 4 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全文 第36條(刪除) 第36-1條回收處理業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本法所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其設施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不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限制。 第37條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事業產生之資源垃圾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3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